近日,一起“私了”又反悔的交通事故案件,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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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后原告以被告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000元、余款38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遇到交通事故,会选择“私了”的方式。法律上如何认定“私了”?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交通事务争议解决部主任张向丽
什么是“私了”?发生交通事故,能“私了”吗?
在交通事故中,“私了”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损害赔偿事宜。“私了”通常需要两个条件:一、没有造成人身伤亡;二、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的各方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进行善后处理,即所谓“私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即在正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就遭受的损失和结果的处理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和签订赔偿协议后,不得随意反悔。但是,当事人对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受害者在不清楚受伤程度的情况下订立赔偿协议,因对伤情事实的误解导致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且因此遭受较大损失,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要求侵权人依法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具有“私了”的意思表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微信等通讯工具中留存证据。以上述原告赵某诉被告张甲的案件为例,由于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的原因之一,则是赵某及其丈夫刘某作为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在放弃公力救济途径、选择私力救济途径之后,如果又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不能对此提供有效证据,则应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这是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精义所在。
哪些情况不能“私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况不能“私了”:
一、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三、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还能让保险公司理赔吗?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调解协商快速解决纠纷,但如果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就不能再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当事人自行赔偿;(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